
【法】 interesse termini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by-and-by; future; in the future; tomorrow
【化】 future
lease; lend-lease; rent; tenant
【经】 hold by lease; hold on lease
rights and interests
【经】 equities; equity
土地未来的租借权益(Future Leasehold Interest)是物权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在现有土地租赁协议到期后,承租人依法或依约享有的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利,或对未来某一时段内土地租赁权的合法主张。该权益的设立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并受到《民法典》合同编中租赁合同条款的约束。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该权益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国际比较研究显示,英国《1925年财产法》确立的"续期权自动生效"原则,与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申请续期"制度形成鲜明对比。该差异直接影响土地市场的长期投资决策,香港大学法律学院2023年发布的《东亚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对此有专项论证。
土地未来的租借权益,通常指土地租赁权中涉及时间延续性及权利存续的相关内容,其核心是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下是综合权威法律和自然资源部门信息的详细解释:
土地租赁权是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后获得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本质属于债权性质,区别于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无权对土地进行转让或抵押。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直接出租土地时(即“土地年租制”),承租人需按年支付租金,权益范围与普通租赁一致,但需严格遵循国有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未来的租借权益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受法律严格约束,核心是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但缺乏处分权。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登记、续约及地上物归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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