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community; in common; intercommunity; share
【经】 co-ownership; community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共有地"在汉英法律与经济学语境中存在双重释义,其核心概念指向资源的共同所有权与使用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297条,该术语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形,对应英文术语为"common property"或"co-owned land"。
从法学维度解析:
经济学视角延伸: 加勒特·哈丁在《科学》期刊提出的"公地悲剧"理论(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1968)揭示了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公共资源易遭过度开发的规律。该理论将共有地定义为非排他性、竞争性的公共物品(common-pool resources),强调制度设计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决定作用。
国际法参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概念应用于国际海底区域管理,确立共有资源开发需兼顾代际公平的原则。该条款为跨国共有地治理提供了法理框架。
“共有地”是一个多维度概念,涉及产权、资源管理、法律及社会习俗等多个层面。以下是综合不同来源的详细解释:
“共有地”指多方共同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或资源,强调共同责任与利益()。其核心特征包括:
产权与资源视角
传统理论将其视为公共资源,但现代研究强调需结合产权界定与资源可持续性分析()。例如,农村集体林权改革中,共有地需平衡个人使用权与集体约束()。
制度发明理论
提出“共有地”是动态制度实践,需通过道德经济和习俗传统协调多方利益,而非单纯产权划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公地悲剧
个体过度使用导致资源枯竭,如公共牧场退化()。需通过制度设计(如配额管理)避免竞争性滥用()。
权责界定难题
土地共有中,空间位置、使用时间等因素可能引发纠纷()。法律明确以面积分摊为主要依据()。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制度设计,可参考(中国农村研究网)和(《民法典》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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