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esse termini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by-and-by; future; in the future; tomorrow
【化】 future
lease; lend-lease; rent; tenant
【經】 hold by lease; hold on lease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Future Leasehold Interest)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在現有土地租賃協議到期後,承租人依法或依約享有的繼續使用土地的權利,或對未來某一時段内土地租賃權的合法主張。該權益的設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并受到《民法典》合同編中租賃合同條款的約束。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該權益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英國《1925年財産法》确立的"續期權自動生效"原則,與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申請續期"制度形成鮮明對比。該差異直接影響土地市場的長期投資決策,香港大學法律學院2023年發布的《東亞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對此有專項論證。
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通常指土地租賃權中涉及時間延續性及權利存續的相關内容,其核心是承租人在約定期限内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以下是綜合權威法律和自然資源部門信息的詳細解釋:
土地租賃權是承租人通過籤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後獲得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本質屬于債權性質,區别于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承租人無權對土地進行轉讓或抵押。
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直接出租土地時(即“土地年租制”),承租人需按年支付租金,權益範圍與普通租賃一緻,但需嚴格遵循國有土地管理法規。
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以合同約定為基礎,受法律嚴格約束,核心是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權,但缺乏處分權。實際操作中需注意登記、續約及地上物歸屬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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