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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英文解釋翻譯、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esse termini

分詞翻譯: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未來的英語翻譯:

by-and-by; future; in the future; tomorrow
【化】 future

租借的英語翻譯:

lease; lend-lease; rent; tenant
【經】 hold by lease; hold on lease

權益的英語翻譯: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專業解析

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Future Leasehold Interest)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在現有土地租賃協議到期後,承租人依法或依約享有的繼續使用土地的權利,或對未來某一時段内土地租賃權的合法主張。該權益的設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并受到《民法典》合同編中租賃合同條款的約束。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該權益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1. 續期優先權:承租人在原租賃期滿時,享有優先續約的法定地位,美國財産法學者Merrill在《Property Principles》中将其定義為"法定期待利益的延伸"
  2. 權益可轉讓性:經出租方同意,未來租賃權益可作為獨立財産權進行抵押或轉讓,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此視為商業用地流通性的重要指标
  3. 價值評估基準:評估機構采用收益現值法計算該權益的經濟價值,具體公式為: $$ V = sum_{t=1}^{n} frac{R_t}{(1+r)^t} $$ 其中$R_t$代表預期租金收益,$r$為折現率,$n$為剩餘租賃期數。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英國《1925年財産法》确立的"續期權自動生效"原則,與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申請續期"制度形成鮮明對比。該差異直接影響土地市場的長期投資決策,香港大學法律學院2023年發布的《東亞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對此有專項論證。

網絡擴展解釋

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通常指土地租賃權中涉及時間延續性及權利存續的相關内容,其核心是承租人在約定期限内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以下是綜合權威法律和自然資源部門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土地租賃權是承租人通過籤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後獲得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本質屬于債權性質,區别于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承租人無權對土地進行轉讓或抵押。

二、核心特征

  1. 期限性:租賃需明确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中國法律規定),期滿後需重新協商續租或歸還土地。
  2. 登記要求:國有土地租賃需在籤訂合同後30日内辦理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确認權益。
  3. 權利受限:承租人僅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土地處分權仍歸原使用權人或所有者。

三、未來權益的具體内容

  1. 續租優先權:租賃期滿後,若原土地使用權未到期,承租人可協商優先續租,但需重新籤訂合同。
  2. 新增建築物歸屬:租賃期間建造的地上物,在租期屆滿後若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建築物歸出租人所有;若為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則遵循“房地一緻”原則歸屬承租人。
  3. 轉租權益: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土地轉租,但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剩餘期限。

四、未來權益的限制

五、特殊情形:國有土地租賃

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直接出租土地時(即“土地年租制”),承租人需按年支付租金,權益範圍與普通租賃一緻,但需嚴格遵循國有土地管理法規。

土地未來的租借權益以合同約定為基礎,受法律嚴格約束,核心是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權,但缺乏處分權。實際操作中需注意登記、續約及地上物歸屬等問題。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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