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
communitcate by letter; correspond; correspondence
【计】 communication
secret; reserve; mystery; behind the curtain; privacy
【经】 secret
通信秘密(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是法律术语,指公民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信时,其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非法公开或干涉的权利。该概念在中英文法律体系中均有明确界定:
法律定义与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通信秘密。英文法律文献中,"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常与"right to privacy in communications"互换使用,强调对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及免受第三方监控的权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核心要素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将通信秘密纳入隐私权范畴,规定“任何人的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这与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保护原则一致。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在通信活动中享有的信息内容及相关隐私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人通信的私密性。以下为详细解析:
通信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指公民通过邮政、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信时,其通信内容、相关数据及使用者信息均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获取或泄露。例如,信件内容、通话记录、IP地址等均属于受保护范围。
通信自由强调公民自主选择通信方式并与外界交流的权利(如寄信、拨打电话),而通信秘密侧重对通信内容及过程的隐私保护,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通信权保障体系。
通信秘密通过法律手段防止个人通信信息被非法获取或公开,既维护了社会秩序中的司法权威,也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益。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可参考《宪法》第40条及《邮政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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