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
communitcate by letter; correspond; correspondence
【計】 communication
secret; reserve; mystery; behind the curtain; privacy
【經】 secret
通信秘密(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是法律術語,指公民通過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通信時,其内容受法律保護不被非法公開或幹涉的權利。該概念在中英文法律體系中均有明确界定:
法律定義與保護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進一步明确,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通信秘密。英文法律文獻中,"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常與"right to privacy in communications"互換使用,強調對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及免受第三方監控的權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核心要素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将通信秘密納入隱私權範疇,規定“任何人的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幹涉”。這與我國《憲法》第四十條的保護原則一緻。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在通信活動中享有的信息内容及相關隱私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護個人通信的私密性。以下為詳細解析:
通信秘密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指公民通過郵政、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通信時,其通信内容、相關數據及使用者信息均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非法獲取或洩露。例如,信件内容、通話記錄、IP地址等均屬于受保護範圍。
通信自由強調公民自主選擇通信方式并與外界交流的權利(如寄信、撥打電話),而通信秘密側重對通信内容及過程的隱私保護,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通信權保障體系。
通信秘密通過法律手段防止個人通信信息被非法獲取或公開,既維護了社會秩序中的司法權威,也保障了公民的隱私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可參考《憲法》第40條及《郵政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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