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inary resident
as a rule; commonly; customarily; generally; mediocre; ordinarily; usually
【法】 residence
在法律和词典解释体系中,“通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指自然人基于长期生活意图形成的稳定居住地,与“户籍地”“临时住所”存在本质区别。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包括两方面:
实际居住的持续性
需满足“一定期限的连续性居住”,通常以六个月为最低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察居住记录、工作合同等客观证据。
主观居住意图
英国最高法院在Levene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案中确立“建立生活中心”原则,要求当事人具有将某地作为生活基地的真实意愿,该判例被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广泛引用。
国际比较法视角显示,该术语在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Ia》中强调“儿童最佳利益”,而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文件中则定义为“事实居住与意图结合的状态”。中国司法实践中,2019年上海自贸区法庭审理的跨国监护权案,将子女入学记录、家庭医疗档案作为判定通常居所的关键证据。
“通常居所”这一表述在法律语境中通常与“住所”概念相关,需结合法律定义和实际居住情况来理解。以下是具体解析:
对比项 | 住所 | 居所 |
---|---|---|
居住时间 | 长期(通常≥1年) | 短期或临时 |
法律效力 | 决定管辖、身份关系等 | 一般无独立法律效力 |
判定依据 | 户籍或实际居住地 | 当前实际居住地 |
“通常居所”可理解为法律认可的主要生活中心,需结合户籍和实际居住情况综合判断。若需具体法律适用(如诉讼管辖),建议参考户籍或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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