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ill of lading clause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经】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经】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提单条款(Bill of Lading Terms)是国际贸易与海运业务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文件,其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从汉英对照角度解析关键条款含义:
托运人与承运人信息(Shipper & Carrier Details)
提单需明确托运人(发货方)和承运人(运输公司)的全称及地址。例如,英文条款中"Shipper: [Full Name and Address]"表示货物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主体。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承运人需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
收货人与通知方(Consignee & Notify Party)
"Consignee"指提单的法定收货人,通常以"To Order"(凭指示)或具体公司名称表示;"Notify Party"为货物到港后需通知的第三方,常见条款如"Notify: [Name/Address]"。该条款影响货物交付流程,需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货物描述与唛头(Description & Marks)
"Description of Goods"要求精确标注货物品名、数量及包装类型,例如"200 Cartons of Cotton Textiles";"Marks and Numbers"指货物外包装标识,如"ABC/TR456/LONDON"。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模糊描述可能导致银行拒付。
运费条款(Freight Charges)
"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或"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决定费用承担方。根据《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承运人不得因运费争议扣留货物,除非提单明确标注留置权条款。
责任豁免与管辖权(Limitation of Liability & Jurisdiction)
"Carrier's Responsibility"条款规定承运人赔偿限额,例如"USD 500 per Package";"Law and Jurisdiction"确定争议解决地,典型表述为"Subject to [Country] Law"。此类条款需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公约》(UNCITRAL)的强制性规定。
注:本文参考《海商法》、国际海事委员会(CMI)释义文件及国际货运标准实践,具体条款解释以实际签署文本与适用法律为准。
提单条款是海运提单中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条款,其内容依据国际公约和行业惯例制定,主要分为以下方面:
提单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和操作规范。当提单转移至第三方时,条款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依据。
定义条款
明确“承运人”“托运人”等关键术语的界定,例如“货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等。
责任期限条款
运费与费用
规定运费预付或到付的支付方式,若货物灭失仍需支付运费,否则承运人可行使货物留置权。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明确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法院,部分条款(如美国条款)规定特定国家法律优先适用。
货物风险条款
免责条款
包括疏忽条款、潜在缺陷条款等,免除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提单条款的核心要点,具体条款解释可参考国际海运公约及专业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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