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ist
【法】 positive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positive law
appoint; clique; dispatch; faction; group; pie; school; send; style
【经】 appointment
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 School of Law),又称法律实证主义学派(Legal Positivism),是法哲学中的重要流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强调法律的有效性来源于其制定或认可的形式程序,而非其内容的道德正当性。以下是该学派的核心解释:
定义与核心主张
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command of the sovereign)或由特定社会规则体系构成。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由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权威(如立法机关、法院)依照既定程序(如立法程序、司法先例)所创设或承认。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坏是另一回事("The existence of law is one thing; its merit or demerit is another" - John Austin)。这意味着,即使一项法律在道德上是邪恶的或不公正的,只要它符合该社会法律体系的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它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来源:Austin, J. (1832).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Hart, H. L. A. (1961). The Concept of Law.
与自然法学的区别
实在法学派最显著的特征是反对自然法学派将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观点。自然法学认为存在超越人定法的、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自然法),人定法必须符合这些准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实在法学派则坚持分离命题(Separation Thesis),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无需诉诸道德判断,只需考察其来源是否符合社会承认的法律渊源标准。来源:Hart, H. L. A. (1958).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主要分支与代表人物
当代发展与影响
实在法学派至今仍是法理学的主流理论之一,深刻影响着法律实践(如法官如何识别和适用法律)、法律教育以及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它促使人们关注法律的实在性、确定性和社会基础,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持续辩论。来源:Shapiro, S. J. (2011). Legality.;相关学术期刊如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Legal Theory。
实在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的重要流派,其核心观点及发展脉络可总结如下:
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现实的国家意志或共同认可,而非抽象的自然法原则。国际法的合法性建立在国家通过条约、习惯等明确表达的共同同意基础上。
该学派于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主流,早期代表人物包括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后由英国的边沁和奥斯汀发展为系统理论。二战前,许多国际法学者如奥本海均属此派。
该学派将“共同意志”视为抽象概念,可能被强权国家滥用(例如将不平等条约解释为“同意”),因而受到现代国际法原则的批判。
需注意的是,实在法学派对现代法律实证主义影响深远,但其机械性法律观在人权保护等领域逐渐显现局限性。更多完整论述可参考国际法史相关专著。
奥妙成本手册耷拉着嘴等级相关系数放射的分隔采尿器呋喃妥英共面力剪刀加浆糊腱旁组织角度测定法经济危机痉挛性截瘫酪质胰化杆菌联合成型法链式程序库民事义务内因接触颤动平行棒屯克电路前交通动脉脐肠系膜的森普耳氏疗法闪光测频转速计十二指肠空肠隐窝双磷酸伯氨喹榫槽接合调度盘退房微测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