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guarant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经】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在汉英法律术语中,"特别担保"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pecial guarantee",指在特定交易或法律关系中专为某项债务或义务提供的附加性担保措施。其核心特征表现为三点:第一,具有明确的目的指向性,仅针对预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第二,通常采用独立保函(demand guarantee)形式,与基础合同保持相对独立性;第三,担保人承担见索即付的无条件付款义务,区别于普通担保中的从属性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2条定义,特别担保的生效需满足三项要件:书面形式载明担保金额、确定的有效期限,以及清晰的偿付触发条件。此类担保常见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担保、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等场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数据显示,2024年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特别担保使用率已达78.6%。
与普通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特别担保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5条),且受益人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即可主张权利。该制度设计既保障了交易安全,又提高了商业效率,现已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纳入推荐条款体系。
特别担保是法律上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与一般担保存在本质区别。以下从定义、分类、特征及与一般担保的对比进行详细解释:
特别担保(又称特定担保)是指针对单个债务设立的、通过附加第三方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强化债权保障的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外部资源(人或物)增强债务履行能力,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特别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参考、4、7、9):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
对比维度 | 一般担保 | 特别担保 |
---|---|---|
担保范围 | 债务人全部财产(面向所有债务) | 特定财产或第三方信用(针对单个债务) |
优先受偿权 | 无,债权人平等分配财产 | 有,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保证人优先受偿 |
风险防控 | 易受债务人新增债务或财产转移影响 | 通过特定担保物或保证人锁定风险 |
法律强制性 | 自动适用(无需额外约定) | 需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如抵押合同、保证条款) |
特别担保通过引入外部资源(人或物)为特定债务提供强保障,相较于一般担保的“全面但脆弱”,特别担保更具针对性和优先性,是借贷关系中降低风险的核心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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