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finite tenancy
不定期租赁(Tenancy at Will)指在租赁关系中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或依据法律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此类租赁允许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该法律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特征:
从法律实践角度,此类合同常见于房屋租赁、设备租用等持续性契约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强调,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需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注:因法律数据库访问权限限制,本文援引的法条及专业文献信息均来自全国人大官网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发布渠道)
不定期租赁是指租赁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或无法确定期限的租赁形式,具有灵活性和不稳定性并存的特点。以下为详细解释:
核心概念
不定期租赁指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常见情形
灵活性
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只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例如租客可因找到更合适的房源退租,房东也可因自用需求收回房屋。
不稳定性
因解除权不受限制,租赁关系缺乏长期保障,可能导致租金收益波动或租客频繁搬迁。
合同形式要求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需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影响双方权益。
最长租期限制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期部分无效。
常见于临时性需求,如短期设备租赁或不确定使用周期的场景。但需注意,商业场景中的灵活性与法律风险需平衡。
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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