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保宮下屬的官署,為拘禁囚犯的監獄。泛指監禁之所。《三國志·蜀志·姜維傳》“故 維 遂與母相失” 裴松之 注引 晉 魚豢 《魏略》:“諸軍攻 冀 ,皆得 維 母妻子,亦以 維 本無去意,故不沒其家,但繫保官以延之。”詳“ 保宮 ”。
"保官"是古代職官制度中的特殊稱謂,具有兩層核心含義:
一、官職保護制度 指秦漢時期對官員履職失誤的寬宥政策。《漢語大詞典》記載:"保官謂可安保之官",即允許官員通過繳納贖金或降職等方式替代刑罰。該制度首見于《睡虎地秦墓竹簡》,漢承秦制後演變為"保宮"制度,歸少府管轄。
二、監護類職官 南北朝時期指代特定監護官員,如《魏書·官氏志》所述:"諸保官各掌部族防衛"。這類官職多設置在邊疆地區,負責少數民族部族的軍事防衛與行政管理,具有軍政合一特性,常見于北魏護軍制度體系。
該詞現已退出現代漢語常用詞彙範疇,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其語義演變折射出古代官僚制度中"懲戒與保護并存"的特殊治理思維,是考察古代職官嬗變的重要語料标本。
“保官”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區分:
一、作為成語(現代常用義)
基本含義
指官員為保住官職或地位而采取各種手段,強調對官位的維護。
使用場景
二、作為古代官署名(曆史文獻義)
定義與功能
指漢代“保宮”下屬的官署,負責拘禁囚犯,屬少府管轄,後泛指監獄。
曆史背景
總結
需根據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現代多用于批評官場行為,古代則指監禁機構。若需進一步考證曆史用法,可參考《三國志》及漢典等古籍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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