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實。《後漢書·來歙傳》:“ 歙 為人有信義,言行不違,及往來遊説,皆可案覆。”
"案覆"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并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但其含義可從構成該詞的兩個單字"案"與"覆"的本義及引申義,結合古籍用例進行考釋。
"案"的核心含義
"覆"的核心含義
"案覆"的複合詞義 結合"案"的"查驗、文書"義和"覆"的"再次查驗、回複"義,"案覆"作為一個動詞性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是:
古籍用例佐證
“州郡收固二子基、茲於郾城,皆死獄中。小子燮得脫亡命。固女文姬… 托於同郡趙伯英妻,護燮焉。後遇赦得還,燮以本末告文姬,文姬感傷,乃詣阙上書,乞收固屍。許之。因詣獄上書,辭甚哀切。帝覽之感悟,乃下郡縣
案覆
其事。”
此處指皇帝下令郡縣審查核實李固事件的詳情。“其有獄訟虧濫,改直乖謬,
案覆
所不窮,勸課所不糾者,精加訊辨,以正厥刑。”
指對司法案件中存在的疏漏、錯誤進行審查核實。“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會而違者,一日笞三十… 其官文書
案覆
程期: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
此處指對官文書進行審查批複的法定時限。總結釋義: 案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用作動詞,意指對已有的文書、案件、記錄等進行仔細的審查、核實、複核,并常包含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批複或決定的含義。它體現了古代行政、司法活動中對事務處理的嚴謹性和層級審核制度。
主要參考來源:
“案覆”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àn fù,其核心含義為核實,常見于古代文獻中。以下為詳細解釋及補充信息:
核實
指對事物或言論進行審查、驗證,确認其真實性。例如《後漢書·來歙傳》中提到:“歙為人有信義,言行不違,及往來遊説,皆可案覆。”
其他可能的解釋
部分來源(如)提到“案覆”有“案件被推翻”的含義,但這一解釋缺乏權威文獻支撐,可能為現代引申義或誤用。
若在當代法律語境中遇到“案覆”,建議結合具體場景分析,優先參考古義“核實”,并注意甄别是否為“翻案”等近義詞的誤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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