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 a landlord)cancel a tenancy] 地主收回租給農民種的土地
(1).舊時地主不讓農民繼續租種土地。 毛 *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去年七八月間,地主還有好多退佃另佃的事,十月以後無人敢退佃了。” 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一部二:“ 韓老六 要他退佃,他租不到好地種。”
(2).指妓女脫籍。 元 王晔 《水仙子·駁》曲:“明明的退佃 麗春園 ,暗暗的開除了雙解元,慘可可説下神仙願,卻原來都是諞。” 元 锺嗣成 《清江引》曲:“絶交鸚鵡杯,退佃鴛鴦被,早尋箇穩便閑坐地。”
退佃的詞典釋義與曆史解析
“退佃”是漢語中與土地租賃相關的專業術語,指在土地租佃關系中,佃戶主動解除租約放棄耕作,或地主依據約定收回土地的行為。該詞由“退”(終止)和“佃”(租種土地)組合而成,核心含義圍繞土地權益的終止或變更展開。
基本釋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退佃”指“佃戶退掉租種的土地,不再續租;也指地主收回租出的土地”。這一行為通常需符合租約條款或法定程式,體現雙方權益的平衡。
曆史背景
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退佃是土地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明清時期地主可通過“撤佃”收回土地,而佃戶也可因賦稅過重或收成不佳選擇退佃。這一過程常伴隨書面契約的解除,并需第三方見證以保障合法性。
法律依據
現代法律體系中,退佃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約束。例如,承包方若連續兩年棄耕抛荒,發包方有權依法終止合同并收回土地。
現代應用
當前,退佃現象多見于農村土地流轉場景。根據農業農村部統計數據,2020年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約12%的農戶選擇退佃轉行非農産業。
參考資料
“退佃”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主要與土地租賃關系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退佃(tuì diàn)指地主單方面終止土地租賃關系,收回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這是舊時土地制度中的常見現象,通常因地主利益需求或佃農未履行租約條件引發。
法律與契約限制
部分文獻提到,土地所有者雖有權退佃,但受傳統契約約束,不能隨意更換佃農。例如:“土地所有人擁有田根權,但不能隨意退佃換佃。”
特殊引申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背景或文學用例,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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