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 under curatorship
被保佐人(日語:ほさにん,英語:person under curatorship)是大陸法系國家監護制度中的特定法律概念,主要指因精神障礙或認知能力缺陷導緻民事行為能力受限,需由法院指定保佐人(curator)輔助實施重大法律行為的自然人。該概念在日本民法典中具有明确界定,與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存在法理關聯性。
根據日本《民法》第12條規定,被保佐人的行為能力受三類限制:①不動産處分需保佐人同意;②繼承相關事務需共同處理;③高額借貸行為需取得許可。我國《民法典》第28條雖未使用相同術語,但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需監護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與之形成法理對應。
東京家庭裁判所2023年司法白皮書顯示,日本近年新增被保佐人案例中,78%涉及阿爾茨海默病患者財産管理事務,凸顯該制度在老齡化社會中的特殊保護價值。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2024年發布的比較法研究報告指出,中日兩國在輔助決策機制上均強調"必要性原則",即保護措施需與當事人實際認知水平相匹配。
被保佐人是法律術語,指因行為能力受限而需要他人輔助管理財産或實施民事行為的個體,常見于部分國家的法律制度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被保佐人通常指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例如準禁治産人(如揮霍財産者、酗酒者等)或特定年齡段的青少年。保佐制度通過設立保佐人,輔助或監督其民事行為,以保護其財産權益。
例如,日本等國家規定,若某人因精神障礙或浪費習慣導緻財産管理困難,法院可宣告其為“準禁治産人”,并指定保佐人。
保佐人主要承擔財産管理職責,包括:
對比項 | 保佐制度 | 監護制度 |
---|---|---|
適用對象 | 準禁治産人、特定未成年人 |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 |
職責範圍 | 側重財産管理 | 財産與人身全面保護 |
法律地位 | 非法定代理人,僅輔助特定行為 | 法定代理人,可代理全部法律行為 |
中國適用情況 | 未設立,由監護制度替代 | 全面適用 |
中國民法未采用保佐制度,對行為能力受限者統一適用監護制度。例如,《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産和人身權益承擔全面保護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保佐制度的具體案例或國際差異,可參考、的權威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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