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的見證人英文解釋翻譯、公證書的見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strumentary witness
分詞翻譯:
公證書的英語翻譯:
【法】 authentic act; notarial deed; notarization
見證人的英語翻譯:
eyewitness; witness
【法】 attesting witness; eye-witness; testi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公證書的見證人"指在公證活動中,應公證員要求到場,親自觀察特定法律行為(如籤署文件)或事實過程,并在公證書上簽名證明其真實性的第三方人員。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求如下:
一、漢英術語對照與法律定義
- 中文術語:見證人(又稱"在場見證人")
- 英文術語:Witness (in the context of notarization/certification)
- 關鍵區别:普通語境下的"witness"(目擊者)與公證中的"見證人"(Notarial Witness)不同。後者是經公證員依法定程式指定的、具有特定法律功能的角色 。
- 法律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實施細則):
- 見證人是公證程式的參與者,而非公證行為的實施者(實施者是公證員)。
- 其核心職責是親自感知(Seeing/Hearing)需證明的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發生,并向公證員和公證書的使用者(如法院、行政機關、外國機構)提供目擊證明 。
二、見證人的核心職能與要求
- 現場目擊與确認:
- 必須親自、全程在場觀察待公證事項(如遺囑宣讀與籤署、合同籤署、財産清點、送達行為等)。
- 确認當事人身份、意思表示真實性及行為過程的合法性(在其認知範圍内)。
- 簽名作證:
- 在公證書或其附件(如詢問筆錄、現場記錄)上簽名或捺印,證明其在場及所見所聞屬實。
- 簽名具有法律效力,表明其願意為所述事實承擔潛在的法律責任 。
- 適格性要求: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具備理解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能力。
- 中立性:通常不能是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如遺囑受益人、合同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以保證證明的客觀性 。
- 無法律禁止情形:不存在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的情形。
三、與公證員職責的嚴格區分
- 公證員 (Notary Public):是經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法律專業人員。負責審查申請、核實材料、監督過程、制作并籤發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公證書 (Notarial Certificate/Deed) 。
- 見證人 (Witness):是公證員在特定情形下(如法律規定必須見證、或公證員認為有必要)邀請或要求到場提供目擊證明的輔助人員。其簽名是公證書内容真實性的佐證之一,但不直接賦予文件法律效力;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源于公證員的依法出具。
四、常見適用場景(需公證員判斷或法定要求)
- 遺囑公證:法律規定訂立遺囑時應有見證人在場(《民法典》第1138條),公證遺囑通常需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
- 現場活動公證:如財産清點、物品封存/啟封、抽籤搖號等,見證人證明過程真實、結果公正。
- 文書送達公證:證明文件已依法送達特定人員。
- 其他公證員認為必要的情形:如涉及重大財産處分或複雜法律行為時,為增強證明力而邀請見證人 。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05年頒布,2017年修正) - 中國人大網 (提供法律框架基礎)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公證程式規則》 (司法部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細化操作規範,含見證要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國人大網 (涉及遺囑見證等具體規定)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元照英美法詞典》 /《英漢法律詞典》 (權威法律辭書對"Witness"、"Notary Public"、"Notarial Act"的精準釋義) [來源:專業法律出版機構]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實務定義,“公證書的見證人”是指在公證過程中對特定法律行為或事實進行現場觀察、确認并證明其真實性及合法性的第三方人員。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基本定義
- 法律角色:見證人是公證活動中獨立的第三方,其職責是證明公證行為的實施過程符合法定程式,且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 與證人的區别:不同于案件事實的證人,見證人主要關注公證程式合法性,而非直接證明實體内容(如、5所述)。
二、作用與功能
- 真實性确認:見證人需在場觀察當事人籤署文件、表達意願的過程,确保行為非受脅迫或欺詐(參考、2)。
- 程式監督:對公證員的操作流程進行監督,防止程式違規(如提到“确保司法活動合法”)。
- 法律效力補充:公證本身具有法定證明力,而見證人提供額外保障,尤其在涉及遺囑、合同等重要文書時(、3指出公證效力高于普通見證)。
三、法律效力
- 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直接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裁判依據(《公證法》第二條)。
- 見證人的證明效力相對較弱,通常需結合其他證據使用。但若涉及公證程式争議,見證人證言可能成為關鍵佐證(如提到糾紛時見證人需出庭說明)。
四、常見場景
- 遺囑公證:需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确保遺囑人精神狀況正常且意思真實(特别提到遺囑沖突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 委托公證:見證人确認委托人身份及籤署行為的真實性。
五、法律責任
見證人若作虛假證明或未盡審查義務,可能承擔僞證或連帶民事責任(強調律師見證需審查合法性)。
公證書的見證人是以獨立身份保障公證程式合法性的重要角色,其作用側重于過程監督,而公證書本身則是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兩者結合可強化法律行為的可信度。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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