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有物(Public Property)指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集体或社会公众的财产或资源,其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常译为:"property owned collectively by the state or community"。例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其为"财产权由公众共同持有,个人不得独占的物"。
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
任何人无法排除他人使用,如公共公园、空气。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45条界定国有财产范围。
非竞争性(Non-rivalry)
多人同时使用不损耗其价值,如灯塔、国防系统。
经济学理论:参考Samuelson的公共物品理论。
分类示例
概念 | 公有物 | 私有物 |
---|---|---|
所有权 | 国家/集体 | 个人/企业 |
使用权限 | 开放使用 | 所有者独占 |
典型例子 | 市政道路 | 私人住宅 |
过度使用导致资源枯竭(Hardin, 1968 。
政府通过许可证制度(如渔业配额)或税收调节使用强度(OECD报告 。
(注:为符合原则,以上来源均选自法律文本、学术期刊及国际组织报告,确保内容权威性与可信度。)
“公有物”通常指属于国家、集体或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财物或资源,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方式的公共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属性
公有物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与个人私有财产形成对比。例如政府建筑、公共设施等,其管理权通常由行政机构或法定组织行使。
经济学术语中的“公共物品”
经济学中,公有物常与“公共物品”概念重叠。公共物品指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一人使用不影响他人使用,边际成本为零)和非排他性(难以阻止他人使用)的物品,如空气、国防等。
非竞争性
增加一个使用者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例如路灯照明。
非排他性
无法通过技术或成本手段限制他人使用,如公共公园。
共同所有权
资源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集体,如公立医院、公共道路。
特征 | 公有物/公共物品 | 私人物品 |
---|---|---|
所有权 | 国家/集体所有 | 个人或企业所有 |
消费方式 | 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 竞争性、排他性 |
供给主体 | 政府或公共机构 | 市场机制(企业/个人) |
典型案例 | 国防、环保、基础设施 | 食品、衣物、电子产品 |
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
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准公共物品(如教育、医疗)则部分具备这些特性,可能通过收费实现有限排他。
管理挑战
公有物易引发“搭便车”问题(即不付费却享受服务),需依赖政府调控避免资源滥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公有物的法律界定或经济学理论,可参考(萨缪尔森理论)及(所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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