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tility fund
public utility; utility
【計】 public service
【經】 public service; public utility; utilities; utility
fund
【化】 fund
【經】 funds
公用事業基金(Public Utility Fund)指由政府或特許機構設立,專門用于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公共基礎設施及服務的專項資金。其核心特征包括:
指為供水、供電、燃氣、公共交通等涉及民生的基礎服務提供資金支持的專項基金,通常由政府主導管理,強調社會公共利益優先。
"Public Utility Fund"(通用術語),或根據具體領域稱為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Fund"(基礎設施發展基金)等。
來源: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第二條,明确公共服務領域投資範疇。
來源: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主要用于新建/改造基礎設施(如電網、供水管網)、補貼低收入群體、應急維護等。
參照世界銀行《公共資産管理指南》中的"Public Infrastructure Funds"監管原則,強調風險隔離與獨立審計。
公用事業基金規模常基于需求預測動态調整,基礎公式為:
$$
Ft = (C{t} times Pt) + S{t-1} - D_t
$$
其中:
來源:發改委《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導則》附錄B
以上内容綜合政策文件、行業規範及國際實踐,确保定義準确性與權威性。
根據搜索結果的綜合整理,“公用事業基金”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含義,需注意區分:
一、居民公共事業繳費(民間泛稱)
指居民為維持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繳納的費用,涵蓋電費、水費、燃氣費、通訊費、交通費等日常支出。這類費用通常由政府部門或特許經營企業收取,用于基礎設施運營維護。但需注意,該表述常見于非專業場景,并非标準的財務或法律術語。
二、行業投資型基金
指以公用事業類企業(如能源、水務、交通等上市公司)為投資标的的金融産品,屬于行業主題基金。這類基金通過投資穩定性較強的公用事業股票,降低投資風險,適合追求長期穩健收益的投資者。
需區分的概念:事業基金
部分搜索結果中提到的“事業基金”屬于事業單位會計範疇,指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産,用于調節收支平衡或彌補預算缺口,與“公用事業基金”無直接關聯。
建議:若涉及具體業務場景(如繳費政策或基金投資),建議通過政府官網、金融機構等權威渠道核實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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