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welfare legal entity
公益法人(Public Benefit Legal Person)是指依據法律設立的、以社會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公益法人屬于非營利法人的一種,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公益法人可譯為“public benefit legal person”或“non-profit legal entity for public welfare”,其英文定義強調“advancing public interests without profit distribution”。例如,《民法典》英譯本将其表述為:“A legal person established for public welfare purposes shall not distribute profits to its contributors or members.”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政部公示的合法公益組織名錄(http://www.chinanpo.gov.cn),或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益法人法律責任的司法解釋文件(http://www.court.gov.cn)。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為目的事業、不以營利為宗旨的法人組織。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核心定義
以社會公益為根本目的,不向出資人或會員分配利潤,區别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根據《民法典》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均屬于公益法人範疇。
二、主要特征
三、典型範圍
包括公立學校、醫院、養老院、慈善基金會、消費者協會等,以及依法成立的社會服務機構。需注意,機關法人雖屬公法人,但不屬于公益法人。
四、分類依據
在法人體系中,公益法人屬于私法人中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區别于營利法人(如公司)和公法人(如行政機關)。
五、法律依據
主要規定見于《民法典》第八十七條、第六百八十三條等條款,明确其設立目的和活動限制。
提示:完整法律條文及分類細則可參考《民法典》或法院網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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