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objectionable alien
"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是中國出入境管理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foreigners not subject to refusal of entry"。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術語特指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我國邊防檢查機關不得拒絕其入境申請的外籍人士群體。
具體包含以下三類人群:
該法律條款的制定依據我國加入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等國際條約(來源: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數據庫),體現了國内法與國際法的銜接。實務操作中,邊檢機關仍需對這類人員實施入境查驗,但不得以常規拒絕入境事由(如無接待單位、資金不足等)作為遣返依據。
根據搜索結果和相關資料,“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屬于法律或行政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符合特定條件、依法不能被拒絕入境或居留的外國人。以下是具體分析:
字面解釋
該詞直譯為“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即相關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允許其入境或居留的特定外國人群體。該表述常見于移民、出入境管理相關法規中。
適用場景
通常涉及以下情形:
法律依據
例如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依法申請居留許可,且不得隨意拒絕其入境。類似條款在其他國家的移民法中也有體現。
補充說明
該術語需與“老外”(日常口語中對“外國人”的泛稱)區分開。後者并無法律含義,僅用于非正式語境(參考對“老外”的解釋)。
建議需要具體法律適用時,可進一步查閱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國際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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