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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英文解釋翻譯、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objectionable alien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予的英語翻譯:

give; grant; I

拒絕接受的英語翻譯:

【法】 denial; disallow

的的英語翻譯:

of; target
【計】 hyperactive
【醫】 pure

外國人的英語翻譯:

foreigner; outlander
【法】 alien amy; aliens; foreign nationals; foreigner

專業解析

"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是中國出入境管理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foreigners not subject to refusal of entry"。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術語特指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我國邊防檢查機關不得拒絕其入境申請的外籍人士群體。

具體包含以下三類人群:

  1. 外交/禮遇簽證持有人:持有效外交、公務、禮遇簽證的外國政府官員及國際組織代表(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官網)
  2. 緊急人道主義豁免:因疾病治療、親屬病危等緊急人道原因,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的人員(來源:公安部《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3. 法定強制入境情形: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必須準許入境者,或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的特批人員(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解釋)

該法律條款的制定依據我國加入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等國際條約(來源: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數據庫),體現了國内法與國際法的銜接。實務操作中,邊檢機關仍需對這類人員實施入境查驗,但不得以常規拒絕入境事由(如無接待單位、資金不足等)作為遣返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搜索結果和相關資料,“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屬于法律或行政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符合特定條件、依法不能被拒絕入境或居留的外國人。以下是具體分析:

  1. 字面解釋
    該詞直譯為“不予拒絕接受的外國人”,即相關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允許其入境或居留的特定外國人群體。該表述常見于移民、出入境管理相關法規中。

  2. 適用場景
    通常涉及以下情形:

    • 國際義務:如根據難民公約需提供庇護的人員;
    • 特殊身份:如外交官、國際組織成員等享有豁免權的人員;
    • 緊急人道主義:如因戰争、災害需緊急入境的人員;
    • 法律明文規定:如已獲得永久居留資格或特定簽證類型的外國人。
  3. 法律依據
    例如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依法申請居留許可,且不得隨意拒絕其入境。類似條款在其他國家的移民法中也有體現。

  4. 補充說明
    該術語需與“老外”(日常口語中對“外國人”的泛稱)區分開。後者并無法律含義,僅用于非正式語境(參考對“老外”的解釋)。

建議需要具體法律適用時,可進一步查閱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國際條約原文。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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