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welfare legal entity
公益法人(Public Benefit Legal Person)是指依据法律设立的、以社会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公益法人可译为“public benefit legal person”或“non-profit legal entity for public welfare”,其英文定义强调“advancing public interests without profit distribution”。例如,《民法典》英译本将其表述为:“A legal person established for public welfare purposes shall not distribute profits to its contributors or members.”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政部公示的合法公益组织名录(http://www.chinanpo.gov.cn),或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法人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文件(http://www.court.gov.cn)。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不以营利为宗旨的法人组织。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一、核心定义
以社会公益为根本目的,不向出资人或会员分配利润,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均属于公益法人范畴。
二、主要特征
三、典型范围
包括公立学校、医院、养老院、慈善基金会、消费者协会等,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需注意,机关法人虽属公法人,但不属于公益法人。
四、分类依据
在法人体系中,公益法人属于私法人中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区别于营利法人(如公司)和公法人(如行政机关)。
五、法律依据
主要规定见于《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三条等条款,明确其设立目的和活动限制。
提示:完整法律条文及分类细则可参考《民法典》或法院网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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