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im contract
根據契約發生的請求權(Claim Arising from Contract)是民法體系中核心的法律概念,指合同一方因對方未履行契約義務而享有的法定救濟權利。其内涵可從以下五方面闡釋: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該權利成立需滿足三項要件:合法有效的契約關系存在、債務人未履行約定義務、請求權人具有合法利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英美法系中對應的"Right of claim ex contractu"強調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權利主張必須基于有效對價(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版)。
權利行使範圍
涵蓋主給付請求權(如貨款支付)、從給付請求權(如文件交付)及附隨義務請求權(如保密義務),具體範圍以契約條款及《民法典》第509條附隨義務規定為限。
救濟方式
包括繼續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損害賠償(Damages)、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等,其中《民法典》第584條明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方預見損失。
時效限制
受《民法典》第188條三年普通訴訟時效約束,國際商事合同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9條兩年時效規定。
比較法視角
與侵權請求權(Claim in Tort)形成根本區别:前者基于約定義務,後者源于法定義務。英美判例法通過Hadley v. Baxendale案确立的可預見性規則,與大陸法系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形成互補(來源:英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條)。
根據契約發生的請求權,是指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及要點如下:
請求權本質
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契約關系中,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産或行為,隻能通過請求實現債權。
契約請求權的特殊性
屬于債權請求權範疇,需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區别于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等其他類型。
主給付請求權(原給付請求權)
次給付請求權(次契約請求權)
核心法律條款
構成要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合同類型的具體請求權規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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