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im contract
根据契约发生的请求权(Claim Arising from Contract)是民法体系中核心的法律概念,指合同一方因对方未履行契约义务而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其内涵可从以下五方面阐释: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该权利成立需满足三项要件:合法有效的契约关系存在、债务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请求权人具有合法利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英美法系中对应的"Right of claim ex contractu"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权利主张必须基于有效对价(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年版)。
权利行使范围
涵盖主给付请求权(如货款支付)、从给付请求权(如文件交付)及附随义务请求权(如保密义务),具体范围以契约条款及《民法典》第509条附随义务规定为限。
救济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损害赔偿(Damages)、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等,其中《民法典》第584条明确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损失。
时效限制
受《民法典》第188条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约束,国际商事合同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两年时效规定。
比较法视角
与侵权请求权(Claim in Tort)形成根本区别:前者基于约定义务,后者源于法定义务。英美判例法通过Hadley v. Baxendale案确立的可预见性规则,与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形成互补(来源:英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条)。
根据契约发生的请求权,是指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及要点如下:
请求权本质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契约关系中,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只能通过请求实现债权。
契约请求权的特殊性
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需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区别于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其他类型。
主给付请求权(原给付请求权)
次给付请求权(次契约请求权)
核心法律条款
构成要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合同类型的具体请求权规则,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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