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retyship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經】 stance; statu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保證人的地位”(Position of Guarantor)指擔保人在債務履行關系中的法律身份、權利義務及責任範圍。其核心特征如下:
保證人指為主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的第三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其地位具有從屬性 與相對獨立性:
履行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民法典》第七百條)。
主債務變更(如展期、增額)時,需及時評估風險(《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保證責任以合同約定為限,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期間由約定或法律規定(未約定時為6個月),債權人未主張則責任免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
北京大學出版社,定義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屬性
Thomson Reuters,區分保證人(Guarantor)與連帶責任人(Surety)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與權威法學工具書,明确保證人地位的核心法律框架及實踐意義。
保證人的地位是指在經濟或法律關系中,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方主體所承擔的角色及權利義務。以下從多個維度進行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第三方當事人。這一角色通過書面擔保合同确立,目的是增強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保障。
核心特征
并非所有主體均可擔任保證人,法律對資格有明确限制:
禁止情形
特殊主體的限制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需有法人書面授權方可提供擔保,否則擔保無效。
保證人的法律地位體現為以下權利義務:
主要義務
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按約定承擔代償責任。例如,連帶責任保證人需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一般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權利保障
民事保證與刑事保證
票據保證
在彙票等票據中,保證人可為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提供擔保,屬于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
保證人的地位通過強化債務履行的可靠性,降低交易風險,促進經濟活動中的信用流轉。其責任範圍需嚴格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避免過度加重保證人負擔。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規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如法律快車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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