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junctly and severally
each; every; one by one; various
【医】 AA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经】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连带责任"对应的英文表述为"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指两个或以上责任主体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但债权人只能获得一次全额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该制度具有三个核心特征: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多个责任人)、责任形式的整体性(每个责任人对整体债务负责)、责任承担的可追偿性(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特别指出,在保证合同领域,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或债务人承担责任。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J条明确,仲裁庭可判定多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比较法研究显示,该制度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实施差异,如美国部分州已通过《统一比较过错法案》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
根据法律定义,“各个当事人有连带责任”通常指多个责任主体需共同对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责任不可分割性
各责任人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责任人履行全部债务,被请求方不得以内部份额为由拒绝。
追偿权
实际承担超过自身份额的责任人,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例如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通过加重责任主体的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典型场景包括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时需连带担责(《民法典》第83条)。
注:“各个地”可能是笔误,法律语境中一般表述为“各个当事人”或“多个责任主体”。如需具体案例分析,可进一步说明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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