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beri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法】 land holder; landowner
"保有土地所有人"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依法對特定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該術語對應英文"landowner in possession",強調權利人不僅具有法定所有權,還實際控制并行使土地權益的複合法律地位。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包含三重要件:
在中國法律體系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明确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但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制度,個人或單位可依法取得土地保有權利。這種"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模式,既維護了土地公有制基礎,又保障了市場主體的財産權益。
世界銀行2023年發布的《全球土地治理報告》顯示,完善的土地保有制度能使農業産值提升15%-25%。這印證了羅馬法學家蓋尤斯在《法學階梯》中提出的論斷:"穩定的土地權屬是財富創造的基石"("Fundum autem alienum non esse oportet cui usus fructus est")。
根據中國現行土地制度及相關法律,“保有土地所有人”這一表述需要結合“保有”和“土地所有人”兩個概念進行拆分解釋,具體如下:
“保有”指依法持續擁有或持有某項權利。在土地相關語境中,通常指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合法持有狀态。例如,根據的通俗解釋,“保有土地”即表示擁有土地的權利(但需注意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可私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土地管理法》:
該表述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理解:
若需進一步了解土地權屬登記或使用權流轉規則,建議參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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