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waterway
commonality
aqueduct; flume; lode; penstock; watercourse
【經】 water way
公共水道(public watercourse)指依法向公衆開放、供共同使用的水域或水利設施,其核心特征為公共性(public accessibility)與管理規範性(regulated management)。根據主流漢英詞典釋義及法律文獻,其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指公衆在河道、運河等水道中自由航行的法定權利,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watercourse”定義為“自然或人工水道,公衆享有通航、取水等權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公共水道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與個人需經許可方可使用(如取水、排污),确保資源公平分配 。
包括運河(canal)、灌溉渠(irrigation ditch)、排水溝(drainage channel)等人工水利工程,服務于農業、運輸及防洪(《水利工程術語标準》) 。
作為水體生态系統載體,公共水道需兼顧水質保護與生物多樣性維護,如《環境科學大辭典》強調其“可持續管理”要求 。
權威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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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道”是“水道”一詞的延伸概念,結合公共屬性與水流通道的雙重含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構成
綜合含義
指公衆可共同使用或依法管理的水流通道,既包含自然水體(如河流),也涵蓋人工設施(如灌溉渠、排水道),通常涉及水利、交通或市政管理領域。
功能
法律屬性
在部分語境下特指受法律保護的公共水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定義的“公共水體”,強調公衆使用權與管理責任。
河道 vs 水道
河道側重自然形成的水流路徑,水道更強調人工改造或功能性用途(如航運)。
公共水道 vs 下水道
公共水道涵蓋範圍更廣,包括自然與人工水體;下水道專指排放污水、雨水的市政設施,屬于公共水道的子集。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義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水法》相關條款或地方水利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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