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laim for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經】 average contribution;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法】 right of claim
術語定義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指在海上運輸中,因避免共同危險而主動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額外費用(共同海損行為),相關利益方(船東、貨主等)有權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損失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共同安全"原則下的損失公平分攤機制。
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共同海損需滿足以下條件:
索賠權的行使主體與對象
實踐流程與權威參考
國際規則與國内法銜接
我國司法實踐參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最新版為2016年),其定義與《海商法》一緻,但細化費用範圍(如避難港費用、替代費用等)。索賠權行使需注意2年訴訟時效(《海商法》第263條)。
權威來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1b66d2cec7c24d6aa5cffd5d8c4d0e0c.shtml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是指在共同海損事件中,相關受益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因共同安全措施産生的特殊犧牲或費用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基于共同安全原則,即當船舶、貨物等遭遇共同危險時,為解除危險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損失(如抛貨、滅火費用等),應由全體受益方按財産獲救價值比例分攤。例如,船舶起火後為滅火犧牲的貨物,貨主可向船方及其他貨主主張分攤賠償。
索賠權的行使需符合國際公約(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國内法(如中國《海商法》)的規定。例如,中國《海商法》第193條明确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包括危險的真實性、措施的有意性與合理性等。
受益方需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攤損失,具體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确定分攤金額。若對分攤比例或責任存在争議,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
以下情況通常不構成共同海損,無索賠權: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是海上運輸風險共擔機制的核心,其行使需嚴格滿足法律要件,并通過理算或司法程式實現公平分攤。如需完整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各國《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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