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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英文解釋翻譯、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laim for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分詞翻譯:

共同海損分擔的英語翻譯:

【經】 average contribution;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索賠權的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claim

專業解析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Claim for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術語定義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指在海上運輸中,因避免共同危險而主動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額外費用(共同海損行為),相關利益方(船東、貨主等)有權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損失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共同安全"原則下的損失公平分攤機制。

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共同海損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共同危險真實存在: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産面臨可預見的滅失風險;
  2. 措施有意且合理:船長或船員主動采取超出正常義務範圍的措施(如抛貨、搶修);
  3. 犧牲/費用的特殊性:損失必須是直接、非慣例性的(如為滅火故意注水導緻的貨損);
  4. 有效性:措施最終保全了船貨或其他財産。

索賠權的行使主體與對象

實踐流程與權威參考

  1. 宣布共同海損:船方需在事故後及時通知各利益方,并委托海損理算師(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核定分攤金額;
  2. 提供擔保:貨主需提交海損擔保函(Average Bond)及貨物價值單,否則船方可行使貨物留置權;
  3. 理算報告效力:理算結果作為分攤依據,争議可提交海事仲裁(如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國際規則與國内法銜接

我國司法實踐參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最新版為2016年),其定義與《海商法》一緻,但細化費用範圍(如避難港費用、替代費用等)。索賠權行使需注意2年訴訟時效(《海商法》第263條)。


權威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全國人大頒布)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1b66d2cec7c24d6aa5cffd5d8c4d0e0c.shtml

  2.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 2016)(國際海事委員會)

    https://comitemaritime.org/work/york-antwerp-rules/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是指在共同海損事件中,相關受益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因共同安全措施産生的特殊犧牲或費用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核心原則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基于共同安全原則,即當船舶、貨物等遭遇共同危險時,為解除危險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損失(如抛貨、滅火費用等),應由全體受益方按財産獲救價值比例分攤。例如,船舶起火後為滅火犧牲的貨物,貨主可向船方及其他貨主主張分攤賠償。

2.法律依據

索賠權的行使需符合國際公約(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國内法(如中國《海商法》)的規定。例如,中國《海商法》第193條明确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包括危險的真實性、措施的有意性與合理性等。

3.索賠權的行使條件

4.分攤方式與争議處理

受益方需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攤損失,具體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确定分攤金額。若對分攤比例或責任存在争議,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

5.例外情形

以下情況通常不構成共同海損,無索賠權:

共同海損分擔的索賠權是海上運輸風險共擔機制的核心,其行使需嚴格滿足法律要件,并通過理算或司法程式實現公平分攤。如需完整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各國《海商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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