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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英文解释翻译、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claim for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分词翻译:

共同海损分担的英语翻译:

【经】 average contribution;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索赔权的英语翻译:

【法】 right of claim

专业解析

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Claim for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术语定义

"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避免共同危险而主动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行为),相关利益方(船东、货主等)有权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摊损失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共同安全"原则下的损失公平分摊机制。

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共同危险真实存在: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可预见的灭失风险;
  2. 措施有意且合理:船长或船员主动采取超出正常义务范围的措施(如抛货、抢修);
  3. 牺牲/费用的特殊性:损失必须是直接、非惯例性的(如为灭火故意注水导致的货损);
  4. 有效性:措施最终保全了船货或其他财产。

索赔权的行使主体与对象

实践流程与权威参考

  1. 宣布共同海损:船方需在事故后及时通知各利益方,并委托海损理算师(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核定分摊金额;
  2. 提供担保:货主需提交海损担保函(Average Bond)及货物价值单,否则船方可行使货物留置权;
  3. 理算报告效力:理算结果作为分摊依据,争议可提交海事仲裁(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国际规则与国内法衔接

我国司法实践参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版为2016年),其定义与《海商法》一致,但细化费用范围(如避难港费用、替代费用等)。索赔权行使需注意2年诉讼时效(《海商法》第263条)。


权威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大颁布)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1b66d2cec7c24d6aa5cffd5d8c4d0e0c.shtml

  2.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 2016)(国际海事委员会)

    https://comitemaritime.org/work/york-antwerp-rules/

网络扩展解释

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是指在共同海损事件中,相关受益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摊因共同安全措施产生的特殊牺牲或费用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1.定义与核心原则

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基于共同安全原则,即当船舶、货物等遭遇共同危险时,为解除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损失(如抛货、灭火费用等),应由全体受益方按财产获救价值比例分摊。例如,船舶起火后为灭火牺牲的货物,货主可向船方及其他货主主张分摊赔偿。

2.法律依据

索赔权的行使需符合国际公约(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国内法(如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例如,中国《海商法》第193条明确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的真实性、措施的有意性与合理性等。

3.索赔权的行使条件

4.分摊方式与争议处理

受益方需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损失,具体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确定分摊金额。若对分摊比例或责任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5.例外情形

以下情况通常不构成共同海损,无索赔权:

共同海损分担的索赔权是海上运输风险共担机制的核心,其行使需严格满足法律要件,并通过理算或司法程序实现公平分摊。如需完整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各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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