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verage contribution;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損分擔(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是海事法中一項重要的風險分攤制度,指在船舶航行過程中,為共同安全而有意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費用,由船東、貨主等利益方按比例共同承擔的行為。其核心原則基于《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這一國際公認的海損理算準則,并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
該制度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抛貨救船、主動擱淺避險等。例如船舶遭遇風暴時,為減輕載重主動抛棄部分貨物,被棄貨物的損失将由全體受益方按獲救價值比例分攤。理算過程通常由專業海損理算師依據《北京理算規則》執行,具體計算采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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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的分攤額 = frac{各方獲救財産價值}{全體獲救財産總值} times 總犧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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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委員會(CMI)通過定期更新《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保持制度適應性,最新修訂版本對環境救助費用的分攤作出專門規定。
主要參考來源:
共同海損分擔是海上運輸中一項重要的風險分攤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公平分擔損失來保障各方利益。以下從定義、條件、分攤原則及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共同海損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貨物等遭遇共同危險時,為維護共同安全,船長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特殊犧牲或費用。例如為滅火将部分貨物抛入海中,或為脫淺産生拖輪費用等。其目的是通過分攤機制平衡各方損失,鼓勵海上救援協作,保障航運安全。
所有受益方(船東、貨主、運費收取方)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擔損失。例如:
根據《海商法》及相關國際規則(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分攤前需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确定各方應承擔金額。若責任無法确定,可先推定無過失進行理算,再通過法律程式追責。例如在“黃進水訴尤可标案”中,法院在碰撞責任未明時仍支持分攤。
提示:具體分攤需專業理算機構出具報告,涉及複雜計算時可咨詢海事律師(參考來源:、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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