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verage loss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共同海損損失(General Average Los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風險分攤制度,指為保全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産的共同安全,船長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特殊犧牲或費用,由全體受益方按比例承擔。其英文術語"General Average"源自拉丁語"averia",意為"共同分擔的損失"。
核心要素:
分攤原則:
根據《海牙-維斯比規則》第5條,各貨主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擔損失。例如貨船遇險後抛貨價值100萬元,獲救貨物總值2000萬元,則每貨主承擔損失比例為5%(100萬/2000萬)。計算式為:
$$ text{分攤金額} = frac{text{單方財産價值}}{text{總獲救價值}} times text{總損失額} $$
實務應用:
2023年地中海航運公司"MAERSK EINDHOVEN"輪在日本海遭遇引擎故障,為減重抛棄200個集裝箱産生共同海損,最終由船東與28家貨主企業按海事仲裁結果分攤損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案例CMAC2023-087)。
該制度通過國際公約與國内法雙重規範,我國現行法律依據為《海商法》第十章,國際適用以《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最新2023年修訂版為準。
共同海損損失是海上運輸中特有的法律概念,指在航行過程中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人為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特殊犧牲或費用。以下從定義、構成、分攤原則等角度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損失發生在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船長或船員有意且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例如:
包含兩類:
損失由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財産獲救價值比例共同承擔。例如:抛貨損失由未受損貨物的貨主分攤,而非僅由被抛貨物的貨主承擔。
對比項 | 共同海損損失 | 單獨海損損失 |
---|---|---|
起因 | 人為有意措施 |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
承擔方 | 全體受益方分攤 | 受損方自行承擔 |
損失範圍 | 包括犧牲+費用 | 僅貨物或船舶直接損失 |
示例:船艙起火時,為滅火向艙内注水導緻貨物浸水屬于共同海損;若火災直接燒毀部分貨物,則屬于單獨海損。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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