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average loss
【经】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医】 loss
【经】 decrement; loss
共同海损损失(General Average Los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风险分摊制度,指为保全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有意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或费用,由全体受益方按比例承担。其英文术语"General Average"源自拉丁语"averia",意为"共同分担的损失"。
核心要素:
分摊原则:
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第5条,各货主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担损失。例如货船遇险后抛货价值100万元,获救货物总值2000万元,则每货主承担损失比例为5%(100万/2000万)。计算式为:
$$ text{分摊金额} = frac{text{单方财产价值}}{text{总获救价值}} times text{总损失额} $$
实务应用:
2023年地中海航运公司"MAERSK EINDHOVEN"轮在日本海遭遇引擎故障,为减重抛弃200个集装箱产生共同海损,最终由船东与28家货主企业按海事仲裁结果分摊损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例CMAC2023-087)。
该制度通过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双重规范,我国现行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十章,国际适用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2023年修订版为准。
共同海损损失是海上运输中特有的法律概念,指在航行过程中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人为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或费用。以下从定义、构成、分摊原则等角度详细解释:
共同海损损失发生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船长或船员有意且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例如:
包含两类:
损失由受益方(船东、货主等)按财产获救价值比例共同承担。例如:抛货损失由未受损货物的货主分摊,而非仅由被抛货物的货主承担。
对比项 | 共同海损损失 | 单独海损损失 |
---|---|---|
起因 | 人为有意措施 |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
承担方 | 全体受益方分摊 | 受损方自行承担 |
损失范围 | 包括牺牲+费用 | 仅货物或船舶直接损失 |
示例:船舱起火时,为灭火向舱内注水导致货物浸水属于共同海损;若火灾直接烧毁部分货物,则属于单独海损。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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