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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英文解釋翻譯、公司發起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mpany promotor

分詞翻譯:

公司的英語翻譯: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發起人的英語翻譯:

founder-member; initiator; organizer; presbyter; sponsor
【經】 organiser; originator; promotors

專業解析

公司發起人(Company Promoter)的漢英法律釋義

詞典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權威解釋,“公司發起人”(Promoter)指主導公司設立程式、認購或安排他人認購股份,并承擔籌備事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核心職責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募集初始資本、辦理注冊登記等(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

法律要件

  1. 主導設立程式

    發起人需完成公司名稱核準、制定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召開創立大會等法定流程,并依法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

  2. 資本認購義務

    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首次發行的部分股份(通常不低于總股本35%),且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80條、第200條)。

  3. 連帶責任

    若公司設立失敗,發起人對設立過程中産生的債務及費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若設立成功但存在出資瑕疵,其他股東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公司法》第94條)。

與普通股東的區别

發起人身份具有階段性和責任特殊性: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法律出版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版)第2章第4節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請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權威出版社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與公司設立活動、承擔籌備責任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主體。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基本職責

  1. 法律定義
    發起人是為設立公司而籤署公司章程、認購出資或股份,并負責籌辦公司事務的主體。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發起人即設立時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通常轉為股東。

  2. 主要職責

    • 提出設立公司申請,制定公司章程;
    • 認購出資或股份,确保資本到位;
    • 處理公司設立期間的籌備事務,如注冊登記等。

二、資格與限制

  1. 主體範圍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國家可通過國資管理部門作為發起人。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需為中國境内設立的法人。

  2. 人數要求

    • 股份公司:至少需7人或奇數人數發起;
    • 有限公司:無明确下限,但需符合股東人數規定(通常1-50人)。

三、法律責任

發起人需承擔以下責任:

  1. 公司成立失敗:返還出資并賠償設立費用;
  2. 設立過程中的債務:對第三方負連帶責任;
  3. 出資瑕疵:補足出資或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與股東的關系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自動成為首批股東,但股東不一定是發起人(如後續加入的投資者)。兩者的核心區别在于是否參與公司設立過程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法律依據

主要參考《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明确發起人需籤署章程、認購出資、履行設立職責等要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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