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pany promotor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founder-member; initiator; organizer; presbyter; sponsor
【經】 organiser; originator; promotors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權威解釋,“公司發起人”(Promoter)指主導公司設立程式、認購或安排他人認購股份,并承擔籌備事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核心職責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募集初始資本、辦理注冊登記等(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
發起人需完成公司名稱核準、制定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召開創立大會等法定流程,并依法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
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首次發行的部分股份(通常不低于總股本35%),且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80條、第200條)。
若公司設立失敗,發起人對設立過程中産生的債務及費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若設立成功但存在出資瑕疵,其他股東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公司法》第94條)。
發起人身份具有階段性和責任特殊性: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請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權威出版社獲取原文。)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與公司設立活動、承擔籌備責任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主體。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法律定義
發起人是為設立公司而籤署公司章程、認購出資或股份,并負責籌辦公司事務的主體。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發起人即設立時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通常轉為股東。
主要職責
主體範圍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國家可通過國資管理部門作為發起人。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需為中國境内設立的法人。
人數要求
發起人需承擔以下責任: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自動成為首批股東,但股東不一定是發起人(如後續加入的投資者)。兩者的核心區别在于是否參與公司設立過程并承擔相應責任。
主要參考《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明确發起人需籤署章程、認購出資、履行設立職責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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