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id witness
be one's turn; deserve; ought to; should
【法】 said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證人"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證人(witness)指在訴訟或執法過程中,就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證”意為證明、驗證,“人”指自然人,組合後強調“以個人見聞提供證明的主體”。
“Witness”源自古英語 witnes(知識、證言),詞根 wit-(知曉)與後綴 -ness(狀态)結合,體現“知情者陳述事實”的本質(《牛津法律詞典》)。
依據中國法律,證人可分為兩類:
角色 | 職能 | 與案件關系 |
---|---|---|
證人(witness) | 陳述客觀事實 | 中立第三方 |
當事人(party) | 主張訴訟請求 | 直接利害關系方 |
鑒定人(expert) | 提供專業意見 | 受委托出具結論 |
參考文獻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證人”指在訴訟活動中,向司法機關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陳述的自然人。以下是對該概念的具體解析:
身份要求
證人是獨立于案件當事人的第三方,必須對案件事實有直接感知(如親眼目睹、親耳聽到等),。其陳述内容需基于客觀經曆,而非推測或傳聞。
法律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曉案件情況的自然人(除特定例外情形),均有義務出庭作證。單位或組織不能作為證人,僅支持證人履行義務。
排除情形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證人:
不可替代性
證人身份具有唯一性,因其對案件事實的感知無法由他人替代。
作證形式
可出庭作證或提交書面證言(需經法院許可)。
法律責任
若涉及具體案件中的“該證人”,需結合其是否滿足上述條件及案件性質綜合判斷。建議通過司法程式或法律咨詢進一步确認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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