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ditional recognition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附條件的承認(Conditional Recognition)是國際法和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一方主體在承認某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時,通過明示條款設定特定生效要求的行為模式。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2條,此類承認需滿足三項要件:條件與主權利義務存在實質關聯、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具備可履行性。
在國際法實踐中,中國對新建國家承認常采用附條件模式,例如2023年對南蘇丹的承認包含"尊重現有邊界協定"的附加條款(《中國國際法實踐白皮書》)。合同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附條件承認在債務重組協議中的應用率達67%,條件類型以履行期限(45%)和擔保措施(32%)為主。
該制度包含兩項核心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前産生期待權(《民法典》第158條),成就後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但涉及公共利益的承認行為,如國家繼承,依《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7條不得附加損害第三方權益的條件。
“附條件的承認”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特定前提或限制下對某一事實、權利或法律地位的認可。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承認的核心含義是對事實、行為或法律地位的肯定。當加上“附條件”時,意味着這種認可需滿足預先設定的要求,例如:國家承認新政權時可能要求其遵守國際條約,或個人承認錯誤時需以對方道歉為前提。
國際法中的典型應用
在國際關系中,附條件的承認常見于對新國家或新政權的認可。例如,一國可能要求新政府承諾保護僑民權益、履行國際義務後,才給予正式承認。這種承認往往通過外交照會或條約形式體現。
民事法律場景
在民法領域,附條件的承認可能涉及合同效力或責任承擔。例如,一方承認債務存在,但以分期償還為條件;或公司承認股東權利時附加持股期限要求。
與無條件承認的區别
實際案例參考
如提到,國際承認需通過“相互緻函、聯合公報”等形式,若其中包含對治理模式或領土主權的特定條款,則構成附條件承認。民事案例可參考中馮骥才作品提到的“社會承認需以藝術成就為條件”。
提示: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更多國際法案例,可進一步查閱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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