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urtenant to land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attribute; be part of; belong to; fall into; pertain to; remain with; reside
【法】 inhere in; pertain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在漢英法律詞典解釋中,"附屬于土地的"對應的核心概念是"appurtenant"和"fixture"兩類法律術語。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第32頁的定義,"appurtenant"指"屬于土地永久性附屬物的權利",如通行權、采光權等地役權,這類權利隨土地所有權轉移而自動轉移。
美國《統一土地交易法》第2-102條将"fixture"定義為"通過永久性附着成為不動産組成部分的動産",例如建築物中的内置櫥櫃、灌溉系統等。該法條特别強調判斷标準包含:附着物的安裝意圖、與土地的物理結合程度、移除可能造成的損害等三重檢驗原則。
英國土地登記處(HM Land Registry)在《土地登記實務指南》第5.7章指出,附屬于土地的權利需滿足三個要件:①與主地産存在物理連接;②權利行使具有永久性;③對主地産的價值提升具有實質貢獻。典型例證包括礦藏開采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
在中國《民法典》物權編第352條中,相關概念體現為"土地附着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其認定需綜合考量:①是否基于土地特性而建造;②是否具備不可移動性;③拆除是否導緻價值嚴重減損等司法判斷标準。
“附屬于土地”是指與土地存在不可分割的物理或法律關聯的物體或權利,其所有權和使用權通常隨土地一并轉移。以下是詳細解釋:
附屬于土地的物體(即土地附着物)包括兩類:
“附屬物”與“定着物”存在細微差異。例如,房屋通常被歸類為獨立定着物,而附屬物可能指院落、圍牆等與主體建築相連的部分。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法律文件或合同條款界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補償标準或權屬糾紛處理,可參考《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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