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reserve channel; reserved channel
"保留通道"作為法律與行政管理領域術語,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立法保留原則
指特定事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予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制定規範。該概念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确列舉了犯罪刑罰、司法制度等十類專屬立法事項。英文對應表述為"reserved legislative passage"。
行政程式保障
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中,法律為特定主體設置的救濟路徑。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陳述申辯程式,即屬于"procedural reservation channel"的典型應用場景。
技術标準保留項
在GB/T 1.1-2020标準化工作導則中,特指标準文本中允許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的條款,英文标注為"reserved passage",常見于通信協議、數據接口等專業技術規範。
該術語的跨領域應用體現了法律體系對公權力運行的約束機制,在漢英法律文件互譯時需特别注意語境差異。例如歐盟法律體系中的"reserved competence"概念,其適用範圍與中國立法保留存在制度性區别。
“保留通道”是一個在不同領域具有多重含義的術語,以下是其核心解釋及使用場景:
在技術語境中,“保留通道”通常指為特定服務或數據傳輸預留的專用路徑或資源:
在非技術場景中,“通道”可指物理或抽象的通行路徑,“保留通道”則強調預先留出特定路徑:
部分場景中可能引申為“保留某種機制或可能性”,例如:
“保留通道”的核心是“通過預留資源确保特定功能或需求的實現”,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技術領域側重網絡/服務器資源分配,日常場景則更廣泛,涵蓋物理路徑或溝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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