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reserve channel; reserved channel
"保留通道"作为法律与行政管理领域术语,在汉英对照语境中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立法保留原则
指特定事项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制定规范。该概念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列举了犯罪刑罚、司法制度等十类专属立法事项。英文对应表述为"reserved legislative passage"。
行政程序保障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法律为特定主体设置的救济路径。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陈述申辩程序,即属于"procedural reservation channel"的典型应用场景。
技术标准保留项
在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特指标准文本中允许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的条款,英文标注为"reserved passage",常见于通信协议、数据接口等专业技术规范。
该术语的跨领域应用体现了法律体系对公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在汉英法律文件互译时需特别注意语境差异。例如欧盟法律体系中的"reserved competence"概念,其适用范围与中国立法保留存在制度性区别。
“保留通道”是一个在不同领域具有多重含义的术语,以下是其核心解释及使用场景:
在技术语境中,“保留通道”通常指为特定服务或数据传输预留的专用路径或资源:
在非技术场景中,“通道”可指物理或抽象的通行路径,“保留通道”则强调预先留出特定路径:
部分场景中可能引申为“保留某种机制或可能性”,例如:
“保留通道”的核心是“通过预留资源确保特定功能或需求的实现”,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技术领域侧重网络/服务器资源分配,日常场景则更广泛,涵盖物理路径或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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