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sk bearer
hazard; risk; venture
【經】 risk
【法】 undertaker
在漢英對照法律術語體系中,“風險承擔者”(risk bearer)指在法律關系中有義務承擔潛在不利後果的主體,常見于合同法和商事領域。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通過契約或法律規定,需對特定風險導緻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或經濟責任的個體或實體”。
從金融學視角分析,《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将其延伸為“在投資決策中主動接受不确定性以獲取預期收益的市場參與者”,典型表現為股東對企業經營風險的承擔。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數據顯示,中國公司法框架下風險承擔者的權責邊界已通過2020年《民法典》第509條得以法定化,明确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分配機制。
國際風險管理協會(IRM)在《全球風險管理标準》中強調,現代企業治理中的風險承擔者需具備三個核心特征:風險識别能力、風險量化評估技術、風險對沖決策權。該标準已被納入ISO 31000風險管理體系。
風險承擔者是指在交易、合作或項目中,主動或被動承擔潛在損失風險的個人、企業或機構。以下是不同角度的詳細解釋:
風險承擔者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分散或吸收風險,提升交易或項目的穩定性。其角色可能隨場景動态變化,需結合法律、合同和實際需求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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