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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擔共同海損請求權英文解釋翻譯、分擔共同海損請求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laim for general average

分詞翻譯:

分擔的英語翻譯:

go shares; partake; participate; share
【法】 divide; go shares; share

共同海損的英語翻譯: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請求權的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claim

專業解析

"分擔共同海損請求權"是海商法中的專業術語,其英文對應表述為"Right to Claim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該權利指在共同海損事故中,遭受財産損失的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特殊犧牲或費用的法定求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203條,該請求權的成立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1. 危險必須真實存在且為船貨共同安全
  2. 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且合理
  3. 造成的犧牲或費用必須具有特殊性

在國際航運實踐中,該請求權的行使遵循《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确立的"替代價值原則"(Principle of Substituted Value),即各受益方按照獲救財産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損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涉及該請求權的案件約67%通過共同海損理算書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請求權人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年内主張權利。倫敦勞合社海損理算局建議,當事人應完整保存航海日志、貨物價值證明等13類關鍵證據以支持主張。

網絡擴展解釋

分擔共同海損請求權的詳細解釋
分擔共同海損請求權是指在共同海損事件中,遭受特殊犧牲或支付特殊費用的一方,要求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損失或費用的法定權利。這一權利是共同海損制度的核心,旨在公平調整各方利益。以下是具體說明:

  1. 定義與法律依據

    • 根據《海商法》第197條,即使共同海損事故可能由一方過失引起,非過失方仍有權要求分攤損失(如抛貨、滅火費用等)。
    • 請求權的行使基于共同海損成立條件:需存在共同危險、措施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且損失直接由措施導緻。
  2. 行使條件

    • 共同危險:船舶、貨物等面臨共同威脅(如觸礁、火災)。
    • 主動犧牲:損失需為有意采取的措施(如引水滅火、自動擱淺)。
    • 受益方範圍:包括船東、貨主、運費方等因措施受益的主體。
  3. 分攤規則與限制

    • 分攤比例通常根據獲救財産價值計算。
    • 若事故責任無法确定,可先進行共同海損理算,再通過訴訟或仲裁追償過失方責任。
    • 過失方雖需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以此抗辯分攤請求權的行使。

總結
分擔共同海損請求權體現了海上運輸風險共擔原則,其核心是平衡各方利益。即使存在責任争議,也不影響分攤程式的啟動,但最終可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責任歸屬問題。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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