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add; annex; append; attach; subjoin; tack
【計】 ADDIT; appended; attach; attachment
【化】 addition
【醫】 adjunction; supervene; supervention
【經】 attach; superimposed
【經】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附加遺産管理權(Ancillary Probate Administration)是遺産繼承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指在主要遺産管理程式之外,針對被繼承人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資産設立的補充性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當遺産涉及境外財産時,法院可指定遺産管理人行使跨司法管轄區的資産管理權。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國際私法領域,該術語對應《海牙國際繼承公約》第23款規定的"Supplementary Succession Administration",強調不同法域間的法律銜接。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ULC)發布的《跨州遺産統一程式法》第3-202條,将此類管理權限定義為"Ancillary Letters Testamentary"的籤發依據。
中國司法實踐中,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審理的涉外遺産糾紛判例(2023京74民終112號)明确,附加管理權行使需同時符合遺産所在地法與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的雙重規範,該判例已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庫。
"附加遺産管理權"這一表述在法律術語中并不直接存在,但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和遺産管理的實際内容,可以理解為與遺産管理人職責相關的權利。以下是具體解釋:
附加遺産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産及可繼承的財産權益,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1145條,遺産管理權涉及以下内容:
管理權産生方式:
管理權核心職責:
"附加"一詞可能源于遺産包含積極/消極雙重屬性,但法律術語中更常用"遺産管理權"表述。管理權的行使需遵循《民法典》規定的程式,确保繼承人、債權人權益平衡。
如需進一步了解遺産管理人的具體操作流程,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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