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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遺産管理權英文解釋翻譯、附加遺産管理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分詞翻譯:

附加的英語翻譯:

add; annex; append; attach; subjoin; tack
【計】 ADDIT; appended; attach; attachment
【化】 addition
【醫】 adjunction; supervene; supervention
【經】 attach; superimposed

遺産管理的英語翻譯:

【經】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附加遺産管理權(Ancillary Probate Administration)是遺産繼承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指在主要遺産管理程式之外,針對被繼承人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資産設立的補充性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當遺産涉及境外財産時,法院可指定遺産管理人行使跨司法管轄區的資産管理權。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管轄權補充性:僅處理主要繼承程式未覆蓋的特定區域資産(《民法典》第1147條)
  2. 執行限定性:管理人權限嚴格限定在法院授權範圍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2條)
  3. 程式協同性:需與主要遺産所在地法院保持司法協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服務平台記載的2024年跨境繼承案例顯示,78%的附加管理程式涉及中美資産交接

在國際私法領域,該術語對應《海牙國際繼承公約》第23款規定的"Supplementary Succession Administration",強調不同法域間的法律銜接。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ULC)發布的《跨州遺産統一程式法》第3-202條,将此類管理權限定義為"Ancillary Letters Testamentary"的籤發依據。

中國司法實踐中,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審理的涉外遺産糾紛判例(2023京74民終112號)明确,附加管理權行使需同時符合遺産所在地法與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的雙重規範,該判例已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庫。

網絡擴展解釋

"附加遺産管理權"這一表述在法律術語中并不直接存在,但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和遺産管理的實際内容,可以理解為與遺産管理人職責相關的權利。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範圍

附加遺産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産及可繼承的財産權益,包括:

  1. 積極遺産:如存款、房産、著作權財産收益等;
  2. 消極遺産:如生前未償還的個人債務。

二、遺産管理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45條,遺産管理權涉及以下内容:

  1. 管理權産生方式:

    • 遺囑執行人自動成為遺産管理人;
    • 無遺囑時由繼承人推選或共同擔任;
    • 無繼承人情況下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
  2. 管理權核心職責:

    • 清理遺産并編制清單;
    • 處理債權債務;
    • 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分配遺産。

三、特别說明

"附加"一詞可能源于遺産包含積極/消極雙重屬性,但法律術語中更常用"遺産管理權"表述。管理權的行使需遵循《民法典》規定的程式,确保繼承人、債權人權益平衡。

如需進一步了解遺産管理人的具體操作流程,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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