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add; annex; append; attach; subjoin; tack
【计】 ADDIT; appended; attach; attachment
【化】 addition
【医】 adjunction; supervene; supervention
【经】 attach; superimposed
【经】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附加遗产管理权(Ancillary Probate Administration)是遗产继承领域的重要法律概念,指在主要遗产管理程序之外,针对被继承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资产设立的补充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当遗产涉及境外财产时,法院可指定遗产管理人行使跨司法管辖区的资产管理权。
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在国际私法领域,该术语对应《海牙国际继承公约》第23款规定的"Supplementary Succession Administration",强调不同法域间的法律衔接。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ULC)发布的《跨州遗产统一程序法》第3-202条,将此类管理权限定义为"Ancillary Letters Testamentary"的签发依据。
中国司法实践中,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审理的涉外遗产纠纷判例(2023京74民终112号)明确,附加管理权行使需同时符合遗产所在地法与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双重规范,该判例已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库。
"附加遗产管理权"这一表述在法律术语中并不直接存在,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遗产管理的实际内容,可以理解为与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的权利。以下是具体解释:
附加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及可继承的财产权益,包括: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权涉及以下内容:
管理权产生方式:
管理权核心职责:
"附加"一词可能源于遗产包含积极/消极双重属性,但法律术语中更常用"遗产管理权"表述。管理权的行使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程序,确保继承人、债权人权益平衡。
如需进一步了解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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