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民"在漢英雙解語境中具有多重社會語言學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該詞指"以暴力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現代漢語詞典]。牛津英語詞典将對應詞"mob"定義為"a large crowd of people, especially one that is disorderly and intent on causing trouble or violence"[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mob詞條]。
從法律社會學角度,《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其構成要件包含三個要素:群體聚集的即時性、行為方式的破壞性、主觀意圖的違法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unlawful assembly條款]。曆史語料顯示,該詞在19世紀英國憲章運動文獻中已出現對應翻譯,特指采用暴力手段的政治抗議群體[大英圖書館憲章運動檔案]。
社會心理學研究指出,"暴民心理"(mob psychology)常表現為去個性化、情緒傳染和責任感稀釋三重特征,這種現象在勒龐的《烏合之衆》中有經典論述[Gustave Le Bon, 1895]。需要特别說明的是,現代法律術語更傾向使用"非法集會"(unlawful assembly)等中性表述,以規避價值判斷引發的語義偏差[美國法律學會《模範刑法典》第250.1條]。
“暴民”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如下:
名詞含義
指以暴力手段參與暴動或制造社會動亂的群體。古代文獻如《禮記·樂記》提到“暴民不作,諸侯賓服”,孔穎達解釋為“兇暴之民”。現代用法中,暴民常指無視法律、通過暴力行為達成目的的人群。
動詞含義(古漢語)
在《周書·文帝紀》等文獻中,“暴民”可作動詞,意為“欺壓民衆”,如“無暴民以作威”。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禮記》《周書》等典籍(來源:、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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