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endent territory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apanage; possession
【法】 dependent territory
"附屬地"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主權國家管轄範圍内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非完全主權區域,其行政權、司法權或經濟管理權部分歸屬于宗主國或外部實體。該概念對應英文術語"dependency"或"dependent territory",常見于國際法語境。
根據《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名單》(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的界定,附屬地具有三個構成要件:1)未實現完全自治;2)外交與國防事務受他國控制;3)未列入聯合國會員國清單。典型實例包括法屬波利尼西亞(French Polynesia)和百慕大群島(Bermuda)等海外領地。
在近現代曆史語境中,該術語特指19世紀至20世紀初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設立的租界(concessions)。如《天津條約》設立的九國租界,其行政管理權歸屬籤約國,但領土主權仍屬中國。此類特殊治理形态于1943年《中英新約》籤訂後逐步廢止。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強調,當代國際法框架下,附屬地的法律地位需同時滿足:領土居民未行使完整自決權;宗主國實質控制關鍵治理領域;未獲聯合國大會承認的主權國家資格。這一标準已為國際法院多起判例所援引。
“附屬地”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定義
指按土地承包方案應分配的承包地以外,因曆史原因或特殊情形交由承包方耕種的土地。例如集體機動地、他人委托代管地等。在确權登記時,若人均附屬地面積不超過一畝,通常僅作記錄且無償使用;超過則需通過村民小組或上級部門協商規定權利義務。
曆史或政治語境下的含義
特指某些國家侵占或控制的區域,如日本在僞滿洲國時期設立的“滿鐵附屬地”,作為鐵路沿線的行政管轄區域。這類附屬地通常具有殖民或半殖民性質,涉及治外法權等特殊制度。
法律與使用權層面
廣義上可指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約對國有或集體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權,但需注意其與“承包地”的權屬差異。
注意: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政策或曆史背景,避免混淆“附屬地”與“屬地”“附地”等相似概念。如需法律實務指導,建議參考地方土地管理細則或咨詢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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