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司法裁判豁免權(Judicial Immunity)是指司法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行使裁判職能而享有的法律保護,使其免受民事訴訟或刑事追責的特殊權利。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稱為"judicial immunity",大陸法系多表述為"司法官免責特權",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司法獨立性與裁判終局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司法豁免權包含三重維度:
需特别說明的是,司法豁免權存在兩項法定例外:
此項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對應規範,可參考《法官法》第10條關于法官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第19條關于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免責條款的司法解釋。
司法裁判豁免權通常指外交人員或特定國際組織成員享有的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國際交往中的平等與獨立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司法裁判豁免權是國際法中的一項制度,指一國派出的外交代表、國際組織成員或特定身份人員,在駐在國境内不受當地司法管轄,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審判。其法律依據為“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原則,即主權國家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上下級管轄關系。
適用對象
主要涵蓋外交使節(如大使、領事)、國際組織官員(如聯合國職員)及其家屬。
限制情形
需注意,司法裁判豁免權不同于刑事訴訟中律師的執業豁免權。後者指辯護律師在執業中拒絕作證及免受法律追訴的權利,屬于職業特權,僅適用于刑事訴訟程式。
該制度旨在維護國家間平等交往,但可能引發駐在國法律執行難題。實踐中需通過國際條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平衡主權與豁免權的關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條約細節,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外交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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