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endent territory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apanage; possession
【法】 dependent territory
"附属地"在汉英词典中的核心定义为:主权国家管辖范围内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非完全主权区域,其行政权、司法权或经济管理权部分归属于宗主国或外部实体。该概念对应英文术语"dependency"或"dependent territory",常见于国际法语境。
根据《联合国非自治领土名单》(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的界定,附属地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未实现完全自治;2)外交与国防事务受他国控制;3)未列入联合国会员国清单。典型实例包括法属波利尼西亚(French Polynesia)和百慕大群岛(Bermuda)等海外领地。
在近现代历史语境中,该术语特指19世纪至20世纪初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设立的租界(concessions)。如《天津条约》设立的九国租界,其行政管理权归属签约国,但领土主权仍属中国。此类特殊治理形态于1943年《中英新约》签订后逐步废止。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强调,当代国际法框架下,附属地的法律地位需同时满足:领土居民未行使完整自决权;宗主国实质控制关键治理领域;未获联合国大会承认的主权国家资格。这一标准已为国际法院多起判例所援引。
“附属地”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结合具体背景理解:
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定义
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配的承包地以外,因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形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例如集体机动地、他人委托代管地等。在确权登记时,若人均附属地面积不超过一亩,通常仅作记录且无偿使用;超过则需通过村民小组或上级部门协商规定权利义务。
历史或政治语境下的含义
特指某些国家侵占或控制的区域,如日本在伪满洲国时期设立的“满铁附属地”,作为铁路沿线的行政管辖区域。这类附属地通常具有殖民或半殖民性质,涉及治外法权等特殊制度。
法律与使用权层面
广义上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约对国有或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权,但需注意其与“承包地”的权属差异。
注意: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政策或历史背景,避免混淆“附属地”与“属地”“附地”等相似概念。如需法律实务指导,建议参考地方土地管理细则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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