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n-autographic signature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autograph; autography
a scrape of the pen; ink; set one's hand to; signature
【化】 signature
【經】 signature
"非親筆籤字"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未經本人親自手寫的簽名形式,通常譯為"non-autograph signature"或"unauthorized signature"。根據《牛津漢英法律詞典》,該術語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技術性定義 指通過電子籤章、指紋捺印、印章加蓋等非手寫方式完成的簽名認證。中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明确,符合可靠性條件的電子簽名與親筆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認定 《布萊克法律詞典》特别指出,非親筆籤字需滿足三個要件:
該術語區别于"forged signature"(僞造簽名),後者特指未經授權的非法仿冒行為。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條規定,銀行結算中接受經核證的電子簽名作為有效籤署形式。
關于“非親筆籤字”的詳細解釋如下:
“非親筆籤字”指簽名行為并非本人親自書寫,可能通過代籤、電子簽名、印章替代等方式完成。其英語翻譯為non-autographic signature,常見于經濟或法律文件場景中()。
根據司法案例(),若合同或保險條款中的籤字非本人親筆籤署,可能導緻相關免責條款無效。例如,投保人未親筆籤字時,法院可能認定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确說明義務,從而需承擔賠償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籤字的法律規範,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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