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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英文解释翻译、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cknowledgement of natural child

分词翻译:

非婚生子女的英语翻译:

【法】 child of illegitimate birht; filius nullius; illegitimate
illegitimate children; illegitmacy of children; nameless child
natural children; naturales liberi; unlawful children

认领的英语翻译:

claim
【法】 acknowledgement

专业解析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生父或生母承认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自己亲生子女的法律行为或程序。在汉英词典语境下,其核心含义及对应英文如下:

一、 核心概念解析

  1. 非婚生子女 (Non-Marital Child / 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

    • 指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所生育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英文对应词:Non-Marital Child /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 /Illegitimate Child (后者带有贬义,现代法律语境中较少使用)。
  2. 认领 (Acknowledgement / Recognition / Legitimation):

    • 指生父或生母(实践中主要是生父)通过法定程序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认领的法律效果是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英文对应词:
      •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Maternity: 指生父或生母承认亲子关系的行为或程序。这是最常用的表述。
      • Recognition of Paternity/Maternity: 与Acknowledgement含义相近,指对亲子关系的确认。
      • Legitimation: 指通过生父的认领(有时需结合与生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程序(此概念在部分法域存在,中国法律强调非婚生子女自出生即享有同等权利,无需"准正"程序)。

二、 "认领"的具体含义与类型

  1. 自愿认领 (Voluntary Acknowledgement):

    • 指生父或生母主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在中国,自愿认领通常需要生父(或生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可能需要通过公证或户籍登记等程序加以确认。《民法典》虽未直接使用"认领"一词,但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生父自愿承认并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是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方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精神及实践惯例)。
    • 英文对应:Voluntary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Maternity.
  2. 强制认领 (Compulsory Acknowledgement / Adjudication of Paternity/Maternity):

    • 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生父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法院会根据必要证据(如血缘鉴定)进行裁决,强制生父承认亲子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的"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具体应用之一。
    • 英文对应:Compulsory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 /Adjudication of Paternity/Maternity /Paternity/Maternity Suit.

三、 法律效力

四、 汉英词典对应术语总结

网络扩展解释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使其获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行为。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无法通过父母婚姻关系“准正”的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两类形式:

一、认领形式

  1. 自愿认领
    生父或生母主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明示认领:通过公证、户籍登记或遗嘱等要式行为明确表示;
    • 事实认领:以长期抚养子女并表达认领意愿的事实行为推定;
    • 需经生母或成年子女同意(若子女未成年需法定监护人同意)。
  2. 强制认领
    当生父母拒绝认领时,利害关系人(如生母、子女本人)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提交同居证据、亲子鉴定等证明材料,强制确认亲子关系。若被告无相反证据又拒做鉴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二、法律依据与条件

三、意义

认领制度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抚养权等权益,避免其因父母关系缺失而受歧视或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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