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lawful search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search; forage; go through; knock over; ransack; seek through
【法】 ripe; rummage; search; seek; shake down
非法搜查(Illegal Search)指違反法律規定進行的搜查行為,通常指執法人員或他人未經法定程式授權,擅自對公民人身、住所或物品進行搜查,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程式違法性
搜查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如出示搜查證(緊急情況除外)、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有見證人在場等。未遵循這些程式即構成程式違法。
實體違法性
若搜查缺乏實質依據(如無合理懷疑或證據),或超出法定範圍(如搜查許可範圍外的區域),即使程式合規仍屬非法。例如,僅獲準搜查住所卻強行檢查人身。
典型表現形式
法律後果
根據《憲法》第3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56條,非法搜查獲取的證據可能被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且受害人可依據《民法典》第1033條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搜查”的詳細含義如下:
非法搜查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合法授權或超出職權範圍,對他人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違背法定程式或權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隱私權。
主體無搜查權
指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工作人員或個人,擅自對他人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例如:物業人員以“尋找失物”為由搜查住戶住宅。
主體有搜查權但行為違法
包括兩種情形:
根據《刑法》第245條:
若搜查對象為辦公室、車輛、倉庫等非住宅場所,不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為故意犯罪,過失不成立。
法律依據:《刑法》第245條、《刑事訴訟法》關于搜查程式的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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