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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英文解釋翻譯、非法搜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lawful search

分詞翻譯:

非法的英語翻譯: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搜查的英語翻譯:

search; forage; go through; knock over; ransack; seek through
【法】 ripe; rummage; search; seek; shake down

專業解析

非法搜查(Illegal Search)指違反法律規定進行的搜查行為,通常指執法人員或他人未經法定程式授權,擅自對公民人身、住所或物品進行搜查,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程式違法性

    搜查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如出示搜查證(緊急情況除外)、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有見證人在場等。未遵循這些程式即構成程式違法。

  2. 實體違法性

    若搜查缺乏實質依據(如無合理懷疑或證據),或超出法定範圍(如搜查許可範圍外的區域),即使程式合規仍屬非法。例如,僅獲準搜查住所卻強行檢查人身。

  3. 典型表現形式

    • 無證搜查:非緊急情況下未取得搜查證;
    • 超範圍搜查:超出搜查證載明的地點或物品;
    • 主體不合法:非執法人員(如物業人員)擅自搜查他人財物。
  4. 法律後果

    根據《憲法》第3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56條,非法搜查獲取的證據可能被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且受害人可依據《民法典》第1033條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搜查”的詳細含義如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非法搜查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合法授權或超出職權範圍,對他人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違背法定程式或權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隱私權。

二、具體表現情形(分兩類)

  1. 主體無搜查權
    指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工作人員或個人,擅自對他人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例如:物業人員以“尋找失物”為由搜查住戶住宅。

  2. 主體有搜查權但行為違法
    包括兩種情形:

    • 濫用職權:司法工作人員未經合法批準或超出授權範圍實施搜查;
    • 程式違法:有搜查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未按法定程式執行搜查,例如未出示搜查證或未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

三、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245條:

四、立案标準(需滿足其一)

  1. 實施搜查時伴有毆打、侮辱等行為;
  2. 導緻被搜查人或近親屬重傷、死亡、精神失常;
  3. 造成財物嚴重損壞;
  4. 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

五、排除情形

若搜查對象為辦公室、車輛、倉庫等非住宅場所,不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為故意犯罪,過失不成立。
法律依據:《刑法》第245條、《刑事訴訟法》關于搜查程式的明确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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