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cissory
“廢除的”作為漢語形容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法律、制度或協議等方式正式取消、終止某項規則或約定的效力。在漢英詞典中,該詞通常對應英文“abolished”或“abrogated”,強調權力機關對既有條款的權威性撤銷。
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詞典》,“廢除”在法理學中特指立法機構或同等權力實體對法規的系統性廢止,例如條約廢除(Treaty Abrogation)需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4-64條的程式規範。劍橋英語語料庫顯示,“abolished”在當代英語中的高頻搭配包括“abolished regulations”(被廢除的規章)、“abolished tariffs”(被取消的關稅)等,多用于政府公文及國際協議文本。
該詞的語法特征表現為:(1)作定語時需搭配被廢除對象,如“廢除的條款”;(2)被動語态使用率達93%,凸顯其受事屬性。在近義辨析方面,“廢除的”較“廢止的”更具立法溯及力,而較“取消的”更強調正式程式的完成狀态。
“廢除”是一個動詞,指通過正式程式或法律手段取消、終止某項制度、法律、條約、習俗或權利等,使其不再生效或繼續存在。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強調徹底、正式地廢止,通常用于政府、機構或權威主體對既有規則的否定。例如:“廢除不平等條約”“廢除死刑制度”。
使用場景
近義詞辨析
反義詞
語法與搭配
常接抽象名詞作賓語,如“廢除特權/制度/條款”,需注意被動語态的使用(如“該法律被廢除”)。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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