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 extaordinary
very; extraordinary; greatly; highly; in the extreme; rare; special; super
unusual
appeal; appeal to
【经】 appeal
非常上诉(Extraordinary Appeal)是法律体系中针对已生效判决的特殊救济程序,其核心特征与中英对照释义如下:
非常上诉指检察机关(如检察院)对已确定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错误时,依法向最高法院(或最高审判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的特别程序。其核心特点包括:
例: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41条规定的"非常上诉"译为 "Extraordinary Appeal"(来源: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例: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中,最高检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地区 | 中国大陆 | 台湾地区 |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254条) | 《刑事诉讼法》非常上诉(第441-448条) |
提起主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 检察总长 |
审理范围 | 事实与法律错误 | 仅法律错误 |
效力 | 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原则上不影响原判决效力(仅撤销违法部分) |
国际标准中,"Extraordinary Appeal" 指超出常规上诉期限或范围的救济措施,用于纠正司法系统性错误(来源: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评注)。
美国法律体系中的"Extraordinary Writ"(如人身保护令)与非常上诉功能类似,均属非常规救济(来源: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非常上诉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法制统一(Uniformity of Law),而非保障个案当事人权益。典型适用情形包括:
注:中国大陆虽未直接使用"非常上诉"一词,但《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功能上与非常上诉高度重合,均属对生效裁判的特殊纠错机制。台湾地区则明确采用"非常上诉"概念,且严格限定为法律审。
非常上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主要针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因其审判过程或结果违背法令而提起。以下是详细解释:
非常上诉适用于刑事判决确定(即已生效)后,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提出,旨在纠正原判决中违背法令的情形,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非常上诉是维护法律统一性和司法公正的特殊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已生效判决中的法律错误,而非重新审理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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